“去年国企一把手的平均收入大约80万元,最高也就140万元左右,而且这是税前收入。”邵宁说“对于国企的总收入,国资委一直是严格控制的。”抬头环顾一圈后,邵宁语气从容地解释说,国企员工平均收入略高于社会平均水平,这是源于国企没有劳动密集型产业等原因。而且国企要面对跟民企、外企等的竞争,如果工资标准过低,就会面临招工难等一系列问题。
眼部穴位 额头穴位
新加坡法律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的社会效果体现在:不仅提高了“讹人的成本”,也降低了“施救的成本”,无疑符合各方期待。美国、加拿大确立了“无偿救助免责”的原则,即:施救行为对一般疏忽造成的伤害不担责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救者对其实施的救助他人的行为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表明了立法者对这一行为的价值取向和态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救助人的利益,鼓励公众“无顾虑”地救人。通相应地,中国也在加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2013年全国首部保护救助人权益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出台。该法规规定:应由被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者造成的,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如果被救助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并将其诬告事实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这一“好人法”的出台一方面对 “救人反被讹”事件有较为服众、合法的处理,一定程度上挽救了道德滑坡的严重局面。但另一方面,却会带来新的问题:如果在缺少监控和证人的情况下,确实发生撞人的事实,则会使撞人者利用此规定来逃避法律责任。笔者认为,应在《规定》后添加类似条款:如果原告在案件审理期间或者案件结束后提出或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调查取证得出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摔倒是由救助者的行为所引起的,二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救助人在这一期间没有明示或默示承认自己这一过错,那么救助人将会按照《侵权责任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加重的民事责任,救助人的赔偿数额将是法律规定计算的最低赔偿数额的二到三倍。如果此逃避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或十分严重的后果,救助人还需承担一定的行*责任或刑事责任。最后,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单独制定一部“好人法”来专门保护救助者权益。因为救人者被讹和撞人者逃避法律责任都是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调整的范围,所以只需把相关条文放在《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责任一章中规定中即可。既完善了侵权责任法,又保障了救助者和被救者双方权益的实现。